公司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员工离职能索要经济补偿金吗?
各省份有不同的裁审观点。
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深圳市
指引中明确表示: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包括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按法定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也包括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定标准或法定期限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裁判案例:
(1)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持经济补偿金。
(2)最终判决:中航保安公司支付叶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669.29元。
(3)判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天津市
天津市的文件中表明,社保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单位有过错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适用: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而被迫辞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二、 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北京市
该纪要中明确表示: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
裁判案例: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虽然公司此前未给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2021年7月1日双方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个人缴纳了社保费,个人再以未缴纳社保费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本院不予支持。
2. 浙江省
浙江省的两个文件中,明确表示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4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已经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三、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否作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用人单位因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